释义 |
复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被选任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且复代理权的范围受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限制。 法律分析 复代理具有以下特征: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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