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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破产员工处理流程
释义
    法律分析:首先应当提出破产申请算申请,可以由公司清算义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提出申请后,法院审查是否满足破产受理条件,满足条件的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受理案件启动破产清偿程序,选取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宣布破产并公告,分配破产财产,最后注销破产企业。破产案件主要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一、公司还不起信贷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怎么样的
    首先,需要变卖企业资产;
    然后,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再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最后,分配剩余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三、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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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