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杠三星是一级警司警衔,授予科员、副科级、正科级警官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