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委会到期后未改选,是否可继续工作 |
释义 | 业主委员会到期后没换届则无权代表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二、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常为五到十一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四、品行端正无劣迹; 五、热心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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