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论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但是该和解协议并未得到履行或未得到完全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该和解协议或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的问题,因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好多法院采取了直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的办法,因此往往与被执行人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