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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情形
释义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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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