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森林法以及有关林木采伐更新的规定、技术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一、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和人员从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设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职称,对伐区调查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工作由采伐销售分公司委托,生产技术部林调队承担,林调队队长负责技术监督、指导以及林调报告的审核、林调队内部复核,林调核查组负责核查。设计人员必须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职称。二、伐区调查(一)采伐面积采伐小班应当四至界线、权属清楚,面积测量误差5%。(1)地形图勾绘:采用1:1万或1:2.5万地形图对坡目测勾绘,适用于地势较高、地物明显、易判图的地段。(2)GPS定位测量:GPS进行周界绕测,适用于周界通行条件好地块(如平原地带。(二)样地设置样地设置一般采用角规样点法。对于林相整齐的人工林或带林可设置样行,样行长度根据株行距确定;对于林分稀疏、林相复杂、呈带状分布或面积0.3公顷以下的小班不宜采用样地调查,要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