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煤矿井下凡遇下列情况都必须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1)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因巷道塌冒造成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排放瓦斯。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导致掘进巷道供风中断,在恢复掘进巷道通风前必须排放瓦斯。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4)维修废旧报废老巷道时,必须提前将老巷中积存的瓦斯进行排放。 (5)瓦斯突出的孔洞中积聚大量瓦斯也必须进行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