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下哪些商品不支持无理由拒签 |
释义 | 法律分析:《消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规定,容易引发消费争议。 此次新规增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 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实践中,确实有些消费者不清楚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新规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具体分为四步: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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