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该《宪法大纲》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坤、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限制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斗争方向。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坤、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限制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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