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不发工资离职后可以仲裁吗? |
释义 | 离职后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离职、工资报酬等方面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申诉书、用人单位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拖欠工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仲裁,但若期间持续追偿或寻求救济,时效可重新计算。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需要提交证据。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发工资离职后可以仲裁吗? 公司不发工资离职后可以仲裁,在法律上,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不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就不受这个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就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怎么仲裁? 申请仲裁 1、要准备好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法律上,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不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就不受这个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就是劳动者现在已经离职了的,那么就劳动关系终止,现在劳动者就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也不是说一年之内没提就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了,要是期间有持续采取向老板追偿或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帮助或存在老板承诺付款等情形的,那么仲裁时效可以重新计算的,仍然可以采取劳动仲裁向老板追偿。 劳动者离职之后若是关于劳动方面产生一些纠纷的话,实际上是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的。而且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劳动仲裁前置的,也就意味着必须首先提出劳动仲裁后才能够进行劳动诉讼,但不管是哪个环节,都需要提交证据。 结语 离职后公司不发工资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适用于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是仲裁和诉讼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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