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3小时内(含3小时),每辆每次收费5元,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 (二)超过3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超过10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按前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对以下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临时停放不超过40分钟(含40分钟)的车辆。 (二)外观统一标识,并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快递通行证的邮政、快递车辆,正在实施邮政、快递服务停车1小时内(含1小时)的。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车辆。 法律依据: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停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供给、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方便公众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停车管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