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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本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司资产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就可以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操作。
    (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①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东
    1、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
    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上市公司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
    (1)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3)税率: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不论企业属于何种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一定期间内,都应按注册资本筹足实收资本。以后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然引起实收资本的增加,使其超过原注册资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6)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三、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办理的手续
    按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见,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
    首先,应对历年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其次,将增资方案交由股东大会讨论,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加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第三,需要向社会增发股票,还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第四,资本公帜转为实收资本所引起的实收资本增加超过原注册资本20%时,则应先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纳税?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操作。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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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