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宫廷菜谱受著作权保护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菜谱不享有著作权。菜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菜谱更偏向为一种发明的方法,而不是作品。菜谱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菜谱是一种发明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可以申请专利。我国的著作权的客体是以有形的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对于大多数的菜肴而言,即使是色香味俱全的高档菜肴,一般在造型上也并不会十分复杂(没有形成个性化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因此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对于一些偏重于造型艺术的菜肴来说,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而造型菜肴, 首先具有实用功能(即食用), 其次才具有审美意义,因此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但是,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因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并不考虑其功能,而只关心其造型本身是否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即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同时,这种造型必须能和其功能分离。 第二,对于构成美术作品的造型菜肴,受到保护的是其造型。换言之,他人用不同的食材再现同样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他人缩小或者扩大尺寸比例重现相似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他人将造型菜肴拍照后出版,也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2013年,德国联邦法院裁决,摆盘精致的食物是创造者的艺术财产,即饭店里摆盘精致的菜肴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意味着食客要想拍摄照片并传播,得先征得厨师同意,即便照片只是上传到博客,并无明显商业用途。 第三,对于大部分并不构成美术作品的菜肴,如果作者对其拍摄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他人如果复制、发行相应的照片,就可能构成对菜肴照片的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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