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领养小孩去社会福利机构领养。被领养者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领养人可以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也可以是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领养者应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办理。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同意签订收养协议,则双方具有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 办理收养公证 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