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档: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第二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不超过144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第三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不超过30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第四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不超过42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第五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元不超过66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第六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不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第七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