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