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经 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 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根据保证人的数量的多少,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 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