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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释义
    可以。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民法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一、仓储管理包括哪些
    仓储管理包含如下事项:
    一、保管人接收仓储物;
    二、保管人按照存货人的要求进行货物储存;
    三、保管人通过流通调控、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等方式妥善保护仓储物;
    四、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二、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保管人的责任有: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三、托管人的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保管合同中,托管人一般称为寄存人,其主要义务有:1、支付保管费;2、告知义务;3、按时领取保管物的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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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