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回答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④认定的事实主要依据不足 ⑤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⑥仲裁员在仲裁改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延伸知识】总体上看,中国有关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是接近的。但是,在审查范围上完全重复了《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异议程序”的现成规定,而且许多内容存在不确定和遗漏的地方。其结果是,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审查权力存在较大的活动范围或解释性空间。 法律依据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 (1)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 (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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