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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彩礼钱一般给多少
释义
    一、彩礼钱一般给多少
    1、结婚彩礼一般数目
    近两年来,全国彩礼数目直线增长,从过去的四五万元之间上涨到十万元左右,而,男方结婚前要给的彩礼钱大多在10万元左右,部分地区还有15到20万彩礼的可能性。
    2、结婚彩礼专业术语
    (1)万紫千红一片绿:指的是一万张5元人民币、一千张100元人民币再加上一张或一大片50元人民币,因此这笔彩礼钱至少也得是15万;
    (2一片绿:就是用五十元纸币铺满婚床或婚房;
    (3)万紫千红:指的是人民币十五万元;
    (4)近三两:指的是三斤一百元纸币加上三两五+元纸币;
    (5)一动一不动:一动指的是汽车,一不动指的是婚房,而这两样东西还都必须是全额付款买的;
    (6)掌上明珠:指的是50001元的彩礼;
    (7)三家一起发:是指彩礼要31800元;
    (8)万无一失:指的是彩礼钱要为15010元;.
    (9)四平八稳:指的是人民币四万八;
    (10)万里挑一:指的是10001元彩礼;
    (11)两愿意:指的是两万一的彩礼。
    二、发生彩礼纠纷怎么办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三、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基于将来共同生活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
    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
    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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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