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条令规定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正确实施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适应技术、战术训练和增强战斗力的需要,制定了队列条令。条令调整队列活动的基准单位属性。主要以不体现军兵种属性的班、排、连、营、旅级建制单位,代替陆军属性的摩托化(装甲)步兵建制单位为基准,规范日常队列活动。条令还增加营门卫兵执勤动作规范。明确了营门卫兵查验证件、交接班、武器操持等执勤动作规范,为部队卫兵正规化执勤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第三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