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是表彰在各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的荣誉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勋章包括五级:一级为“共和国勋章”,二级为“友谊勋章”,三级为“人民英雄纪念碑”,四级为“功勋红星”,五级为“红旗功勋奖章”;荣誉称号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模范公务员等。这些勋章和荣誉称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授予对象包括在各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具体来说,授予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在自己的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需要注意的是,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特权或者利益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