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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事立案的优越性
释义
    (一)、以事立案能较好地隐蔽侦查意图,有利于秘密侦查。在查办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难度大。阻力大的渎检案件中,采用以事立案避实就虚,不涉及具体犯罪嫌疑人,使相关人员难以猜测到侦查意图,因而反侦查一般滞后于侦查。侦查人员带着明确的意图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各相关人员却无法知道检察机关在查谁的责任,避免串供毁证等情况的发生。
    (二)、以事立案能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地避免说情干扰,排除阻力,使侦查工作顺利开展。采用以事立案的案件,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并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就不会触动犯罪嫌疑人牵涉的社会关系网。使想说情的人无法开口,想干扰办案、设置障碍的人无从下手。同时容易求得党委的领导、发案单位的配合,群众的支持。
    (三)、以事立案能及时、充分、正确地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开展侦查工作使用侦查手段或强制措施的法律的依据。刑事诉讼的所有证据既要依法收集,又要在侦查中进行审查。以往在初查中收集的证据,立案后都要进行复核,多次问供,问证易出现反复,以往在初查中或多或少地使用了侦查手段,如秘密录音、录相、跟踪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以事立案为秘密侦查,使用秘密录音、录相、跟踪、守候、化装,利用关系人等侦查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同时一旦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可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以事立案能减小负面效应。以事立案通过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经查证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它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或危害结果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由于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撤案时会减少负面效应,并有利于用好预防犯罪、保护干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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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