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电子厂自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是在下个工资支付日与其他劳动者工资一起发放。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