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面对城里高高在上的房价,很多工薪阶层被迫望而止步,继而转战农村,购买城市周边郊区的房子,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小产权房”。那么农村的房子可以买吗?律师观点:农村的房子不能自由买卖。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禁止在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间买卖流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房屋建造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故房子不能自由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适合自由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所以非本村村民不能自由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是上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由于行政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限制,不同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是不能更名过户的。而不动产的买卖又以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为交付条件,由于不能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就意味着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合同自始履行不能。据此,合同因自始不能履行而归于无效。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那么已经买的了怎么办呢?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