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可以有两个方式: 第一,可以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来进行作废; 第二,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进行作废。 如果需要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作废了之后,务必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0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冲回,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一张蓝字电子专票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