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 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 增值税发票 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抵扣进项税 额。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客观: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