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府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