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什么权力 |
释义 | 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拓展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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