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