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彩礼并无法律规定,一般是男方送给女方的黄金首饰。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法院将支持以下情形: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对于第二和第三情形,需要离婚为条件。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通常,男方购买黄金首饰作为三金送给女方,视为对女方的赠予。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以下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于第2条和第3条规定,离婚应为双方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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