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包括: 1、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调整医保药品报销目录机制; 2、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调整评审程序; 3、建立和健全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 4、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 5、促进药物经济学的发展。 具体包括: 1、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 2、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 3、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除集中采购和政府定价药品外,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4、对“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物; 5、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物可以直接调出目录; 6、建议可以调出的药物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材料; 7、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8、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