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纠纷;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纠纷。不论是何种情况,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 1、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2、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个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个人。很多基层法院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很不利。 3、如果仅将男女一方个人列为被告,由于其个人财产有限,很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收受彩礼的一方为返还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双方提出离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提出离婚等。 返还彩礼的主体是实际接受方,一般包括女方以及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