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声音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 |
释义 |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可以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该权利属于制作、播出该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如果该电视节目是由某个电视台和某个节目制作单位联合制作,构成作品的可以作为合作作品由上述电视台和制作单位共同享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可以共同享有。无论是构成视听作品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还是不构成作品的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其权利归属一般与提供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的主体没有关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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