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抚养和被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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