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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补助金怎么办理
释义
    已经开通服务的地区,申领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申领信息,并提交申请。具体方法;首先失业人员需要公司出具的劳动者离职证明,然后前往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办理成功之后,失业人员需要准备好申领失业补助金所需要的资料,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就可以了。
    一、若属于参保缴费满1年,并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点击“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二、若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点击“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本人主动离职的;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三、具体流程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参保地是否已开通网上申领统一入口服务。已经开通服务的地区,申领人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申领信息,并提交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核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相关待遇。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开通地方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链接查询服务,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平台查询访问各地的网上服务大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查询办理相关业务。
    四、10年前失业后一直没有重新就业,现在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吗
    如果当时因个人主动辞职或缴费不满1年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这次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如果是单位改制,已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选择自谋职业的,不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同时,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失业补助金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
    五、灵活就业补贴和失业补助金可同时享受吗
    可以先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享受期满,无需重新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申报社区提交申请可继续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往后顺延。
    六、失业补助金可以一次性发放吗
    根据人社部相关政策口径,可以向前补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至参保地的就业管理部门失业保险金申领窗口,也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扬州人社”官方App申领失业补助金。若通过线上平台申领的失业补助金待遇,一般审核需要3-5个工作日。
    七、失业补助金最长可领取多长时间
    最多6个月
    八、失业保险缴费要满足一定年限才能领取吗
    申领地区以最后工作参保地为准,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月,如缴费不满一年,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50元/月。失业补助金通过省社保卡发放,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需持有已激活开通金融功能的省社保卡,如已经持有,无需重复办理;失业人员如无省社保卡,需就近前往市区社保卡办理网点(银行或社保中心等社保卡发卡机构)办理,并激活开通金融功能。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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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