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医疗非报销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各种不育孕、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外生育住院医药费、婚前检查、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补偿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3。近视矫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腋臭等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费用。 5。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8。其它农合管办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只要不含以上项目,是可以得到报销的,另外现在合作医疗仅在试点,如果说采取异地医疗,必须征得当地合作管理处的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