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拍卖车辆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 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被执行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立案之后,即可开始评估、拍卖扣押的车辆等被执行人财产。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 法院拍卖汽车流程如下: 1、评估价格,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7、确认拍卖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