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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什么
释义
    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 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 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 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 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 员享有这项权利,可以使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鉴定或处分时, 能够充分听取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这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 当权益,保证党纪处分适度合理,以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可以使被鉴定或犯错误受到 党纪处分的党员受到教育。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 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的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 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对党员全面了解和考察的依据材 料。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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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8: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