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街道办是干嘛的 |
释义 |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应急管理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资源,做好安商稳商和市场主体服务工作; (五)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八)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九)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十)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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