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有综合三个处、秘书二个处、信息调研处、厅务办、督查室、文电处、机要处、保密处等。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