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需理由管理的要素 |
释义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以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需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原先有义务而后消灭的行为属无因管理。 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例如,某甲为某商人乙保存货物A,六月份货物价格暴涨,即呈跌势,而此时乙正住院,甲将A货物卖掉,将价款交乙。实际,某甲的行为即是为乙的利益而为其进行管理的情形。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结语 无因管理,是指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且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也可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然而,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且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管理人将不享有上述权利。因此,无因管理需具备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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