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始到何时终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一般认为,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胎儿与母体分离之际无生命的,是死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如何判断出生,学说上有全部露出说、断脐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关于死亡的判断,也存在不同的学说,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实践中,具体如何判断出生和死亡,涉及医学理论和医学实践发展等问题,法律中对此没有规定统一的判断标准。《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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