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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佛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释义
    佛山市民政局发布公告,从2022年1月份起,佛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2021年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全市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98元/人月。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98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主动公开FSBG2022035号佛山市民政局文件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888元/人月;全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调整为1770元/人月。
    对1-6月未达到新标准的月份,按6月份发放低保金的名册予以补发差额救助金、分类施保金,已死亡的对象、处于延长发放六个月期间的对象和纳入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补发;1-6月新纳入的低保对象按实际发放月份计补。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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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