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性性侵男性是否违法? |
释义 | 中国刑法对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排除成年男性,引发广大男性同胞的担忧。虽然猥亵罪已扩大修改,但强奸罪仍未纳入保护范围。性侵成年男性案件时有发生,但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警方难以有效处置。相比之下,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已逐渐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范围。因此,中国刑法是否应考虑尽快修改,纳入男性保护范围,成为关注的焦点。 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在2015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大修改,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强奸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 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草草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强奸”过路男子的案件。 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13年将男性列为强奸的保护对象,美国是在2012年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1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强奸罪”罪名改为了“强制性交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而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强奸罪的受害者了。 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 结语 男性受害者的权益应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大修改,但对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却未作修改。这导致许多性侵男性的案件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给广大男性同胞们带来了惶恐和郁闷。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已经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的保护范围,我们是否应该考虑跟进,以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权益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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