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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低值易耗品的界定
释义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常见的低值易耗品包括: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包装容器,如:储存商品的木箱、瓷缸;劳动保护用品,如: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另一个是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具体分析如下:
    一、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
    关于价值标准,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甚至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设定的单位价值标准。
    到底“多少金额划分为固定资产,多少金额划分为低值易耗品”并无明确规定,导致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界定均存在模糊,为此,具体金额标准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设定和判断。一般而言,在实务领域,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将被界定为低值易耗品。
    二、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
    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资料,在使用上存在相同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相同点
    都具有反复使用且保持其实物形态,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可能需要维修,报废时也可能有残值,但是由于价值低、使用期限短而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销至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2)不同点
    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时间不满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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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