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两大体系的结合点,既要完成社会保障的任务,维持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完成劳动就业任务,为劳动者再就业提供帮助,所以失业保险具有双重的功能。 一是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劳动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统一调剂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