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2、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3、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4、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