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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时,需提供原件及与之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视听资料证据需提交两份拷贝件和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证据应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境外证据需经公证机关证明并使领馆认证。异议证据真实性可申请鉴定,需遵守指定期限。证人出庭作证需提前申请并获准,证人需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结语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视听资料证据应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证据需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由认可的翻译单位翻译。若证据在国外形成,需经外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有关条约的规定办理。对他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可申请鉴定,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证人出庭作证需提前五日申请并经仲裁委许可,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应亲自到庭接受询问。仲裁员和当事人可对证人进行询问,其他证人不得旁听。如有必要,可进行对质。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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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6:58:30